条款和条件

本条款和条件(除任何报价单、估价单、确认书或免责文件外)适用于公司向任何客户租用设备、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

  1. 解释和构造

定义

在本条件中,应适用以下定义:

  • "营业日 "指周一至周五,不包括公共节假日,除非根据具体协议,从公司租用设备的时间为周六、周日和/或公共节假日的任何或全部时间。
  • "收费"指公司向客户收取的适用费用和成本:
    • 客户从公司租用设备;
    • 客户从公司购买货物;
    • 公司向客户提供服务;及/或
    • 根据第 8 条或任何合同条款客户应向公司支付的任何额外款项。
  • "公司"指Mark Roberts Motion Control Ltd (Co No. 3545968) (trading asMRMC,MrMoco andMark Roberts Motion Control ) 及其继承人和受让人,地址为 Unit 3, South East Studios, Eastbourne Road,Blindley Heath,Surrey, RH7 6JP, UK。
  • "条件"是指本文件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根据条件 1 不时修订。
  • "合同"是指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租用设备、购买货物和/或服务的任何合同或协议,该合同或协议应包含这些条件和任何其他单独的文件,包括报价单、电子邮件、弃权声明、免责声明或赔偿文件,这些文件明示包含在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中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 "客户"是指在合同文件中被指定为从公司租用设备或购买货物和/或服务的个人或公司。
  • "客户人员"指客户的任何雇员、顾问或承包商。
  • "到期日"的含义见条件 8.3。
  • "设备"是指客户在根据合同开展业务过程中从公司租用的所有物品和材料。
  • "胶片"具有条件 4.15 所述含义。
  • "货物"是指公司根据合同向客户提供的任何货物(包括任何部分或部分货物)。
  • "租用 "是指设备租用在预订或报价单中约定为该设备租用期开始之日,或租用设备离开公司场所之日(如更早),或约定的其他日期开始的租用期;在约定的租用期结束时或根据任何条款终止时终止的租用期。
  • "知识产权"是指专利、实用新型、发明权、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号和域 名、装扮权、商誉和起诉假冒或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设计权、计算机软件权、数据库权、信息保密权(包括技术诀窍和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其他知识产权,包括此类权利的所有申请(以及申请和获准的权利)、续展或延期,以及要求优先权的权利,以及现在或将来在世界任何地方存在或将存在的所有类似或同等权利或保护形式。
  • "大型钻机"是指目前名为Titan 、Milo 、Bolt 和Modula 的大型六自由度摄像机motion control 钻机,包括这些钻机今后的后续产品或改进产品,它们提供六自由度,在平移、摇摆和激波三个平移轴上至少有两米的行程。为此,"六自由度"应指钻机主体可在三个垂直轴上自由改变位置,如向前/向后(涌浪)、向上/向下(摇摆)、向左/向右(摇摆)的平移,以及通过围绕三个垂直轴(通常称为俯仰、偏航和滚动)的旋转来改变方向。我们承认并同意,第六个自由度--滚动--是可选的,因此,即使没有滚动,"大型钻机 "仍可归类为 "大型钻机",但其他轴对于钻机构成 "大型钻机 "至关重要;
  • "操作员"是指按照公司不时的要求,在设备操作方面有能力并接受过培训,并按照公司不时规定的格式签署了承诺书的任何客户人员。
  • "场所"指公司位于 Unit 3, South East Studios, Eastbourne Road,Blindley Heath,Surrey,RH7 6JP, UK 的场所。
  • "报价单"是指公司发给客户的书面报价单或电子邮件,其中载明(如适用)拟议收费、设备租用说明和有关租用期和/或有关货物或服务的说明(包括对本条件的任何修订)、除非客户在 30 天期限届满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全部明确接受,否则所有这些条件均应在该报价单发出之日起 30 天后失效,在此情况下,公司对该口头协议或呼叫的记录应被视为具有决定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该接受应包括任何适用租期的开始)。
  • "服务"指报价单中规定的公司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如有)(包括设备的安装、交付、领取和维护,以及提供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和/或公司书面规定的其他人员)。
  • "技术人员"是指公司(应客户要求或作为公司租用设备的必要条件)安排的与客户一起安装、使用和拆卸设备的技术人员/操作人员,无论是自营职业者还是公司雇员。
  • "传统Motion Control"是指motion control 技术的以下每个领域:
    • 电视或在线广告,指为宣传产品而制作的动态图像,通过电影、电视或在线传播渠道进行短时播放(通常为 15 至 120 秒);
    • 电视剧,通常指由制作公司委托制作的作品(例如,由电视网委托制作的面向公众broadcast 的定期娱乐节目,如《犯罪现场调查》和《X 档案》);
    • 故事片,通常指电影制片厂委托制作的作品;
    • 音乐视频;以及
    • 捕捉用于动态娱乐目的(如主题公园游乐设施)的图像。
  • "美国西海岸"指加利福尼亚州、俄勒冈州、华盛顿州、亚利桑那州、内华达州和爱达荷州。

建筑

  • 在这些条件中,适用以下规则:
    • "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无论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提及的一方包括其个人代表、继承人或允许的受让人。
    • 本条件中提及的任何法规或法定条款(如《1979 年货物销售法案》)均指经修订或重新制定的法规或条款(包括根据该法规制定的任何附属立法)。
    • 任何以 "包括"、"包括"、"尤其是"或任何类似表达方式引入的短语均应解释为说明性用语,而不应 限制这些用语前面的词语的含义。
    • 书面"或 "书面"包括传真和电子邮件。
  1. 条件的适用
    •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客户与公司之间的所有合同都将包含本条款和任何其他明示包含在合同中的文件,但不包括任何其他条款和条件(包括客户意图或试图根据任何采购订单、订单确认、规格或其他文件适用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或法律(尽可能)、习惯或交易过程中暗示的任何条款。
    • 如果本条款与任何报价单或其他文件之间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而该报价单或其他文件在其正文中表示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则该报价单或其他文件应优先于本条款。
  2. 地理限制
    • 双方同意并承认,公司不得
      • 为美国西海岸地区的客户提供用于传统Motion Control 的大型钻机;以及
      • 向客户租用大型钻机用于传统的Motion Control ,租期超过两个月,且此类设备在美国西海岸地区以任何身份使用、

(合称 "地域限制")。

  • 如果客户在违反地理限制的情况下使用根据本条款租用的任何设备,则构成对合同的严重违反,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公司将有权终止设备租用合同或与客户签订的提供进一步或剩余服务的任何合同。
  1. 设备租赁条件
    • 本条款第 4 条的规定应适用于客户与公司之间有关设备租用/出租的任何及所有合同,除下文特别规定外,不适用于客户与公司之间有关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任何合同。
    • 本公司将接受口头(包括电话)或书面(在此情况下,本公司的口头协议或电话记录应被视为具有决定性)同意的设备租用/出租预订。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的每次租用/租赁预订均应遵守本条款。除非公司另有约定,在租用期开始的指定时间 24 小时(一个工作日)内取消预订,将产生 100% 的取消费用;在 48 小时(两个工作日)内取消预订,将产生 50% 的取消费用;在 72 小时(三个工作日)内取消预订,将产生 25% 的取消费用。这适用于工作总金额,即双方商定的因租用未按计划进行而造成损失的真实预估金额。
    • 客户有责任从物业中提取根据合同租用的任何设备。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公司另行同意将设备交付给客户,则公司将按其不时修订的标准交付成本进行交付,此类交付将作为服务的一项提供,其成本为收费的一部分。设备丢失、被盗、损坏或毁坏的风险应在收取或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在租用期内以及设备由客户占有、保管或控制的任何其他期限内,设备的风险应完全由客户承担,直至设备归还给公司为止。
    • 设备租赁费用应从租赁期开始之日算起,无论设备是否离开租赁场地。租用期在合同规定的日期终止,或根据本条款的任何规定终止,但须遵守第 4.5 条的规定。
    • 如果设备在租用期结束时未归还给公司,或丢失、损坏或毁坏(或无法修复),或未按租用期 开始时的状态归还给公司(考虑到合理磨损),则租用期应视为继续,相关费用应继续支付,且 不因设备归还而终止,而应由公司通知客户、i) 持续至设备被收回并归还给公司时为止,或 ii) 如果设备损坏,持续至公司将其修复并可重新租用时为止,修复费用全部由客户承担,修复后的设备应与租用期开始时的状态相同,或 iii) 如果设备毁坏或无法修复,持续至客户用同等物品替换设备或向公司支付全部替换费用时为止。任何因设备丢失、损坏或毁坏而产生的额外租用费不得超过该设备十三周的租用费,但这不应影响客户支付维修或更换费用的义务。
    • 为免生疑问,租用设备的所有权在任何时候都归公司所有,尽管客户应对设备的任何失窃、损失、损坏或毁坏承担全部责任。
    • 自设备离开公司(或视情况为第三方)处所之时起,在租用期内或设备归还公司之前,客户 (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应赔偿公司在此期间因任何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失、被盗、 损坏或毁坏(正常损耗除外),并应确保根据第 11 条的规定为设备投保所有通常风险的保 险。
    • 如果设备在租赁期间出现缺陷,且并非由于客户的过错,公司在收到客户或公司经营者的缺陷通知后,可自行决定更换设备或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部分。或者,公司可自行决定支付合理的维修费用,或由公司为此目的认可的经销商按照公司可接受的条款更换设备。
    • 客户在租用期内的任何时候都应
      • 将设备置于其占有和控制之下,不得出售、出借、转让、抵押或允许对设备或其任何部分设置任何留置权;
      • 确保以娴熟和适当的方式并按照任何操作说明使用设备,并确保由经过适当技能培训的人员操作和使用设备;
      • 确保设备的使用符合所有相关法律和/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1961 年《工厂法》、1974 年《工作场所健康与安全法》等,并获得所有必要的许可、执照或许可证;
      • 不对设备进行改动,不拆除任何现有部件,不试图或对设备进行任何维修或修改,不拆除设备上的任何标志或标记;
      • 在持有或使用(或允许他人持有或使用)设备时,不得导致或可能导致第 11 条所述保险单的任何条款失效;
      • 妥善保管设备,并确保设备安全、适当和妥善地存放在合适的环境中;以及
      • 书面通知任何将获得客户任何部分资产的债权或抵押的人,设备不是客户的财产。
    • 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可行使绝对酌情权不予同意),客户不得将设备移至英国境外或用于任何非正常或危险任务。
    • 公司的任何雇员或代理(包括技术人员)应客户的要求访问非公司占用的场所,或安装、使用、演示或拆卸任何设备时,在任何时候都应在客户的监督之下,并且客户对与此相关的所有人员负有谨慎责任。客户应确保在这种情况下有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遵守所有法定义务和其他各种义务,在这方面,公司的任何此类雇员或代理应与客户的雇员(如适用)同等对待。
    • 客户应确保遵守公司的安全手册说明以及公司或公司提供的技术人员不时通知客户的任何其他安全和操作指南。
    • 如果公司安排人员(包括技术人员)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尽管他们可能是公司的代理,但提供服务的人员是为了客户的利益并在客户的指示、指导和控制下提供服务。因此,客户对此类人员负有注意义务是合理的,并应对客户给予任何此类人员的任何指示、指导和/或建议以及因此类人员遵循客户的指示、指导和/或建议而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 只有操作员或公司提供的特定技术人员才可操作、移动或维修公司提供的任何租用设备,客户应确保其他客户人员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接触设备或操作设备。
    • 客户应促使所有操作人员在操作设备之前签署一份由公司不时规定格式的承诺书。
    • 尽管有上述条件且在不影响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提供的任何技术人员或执行服务的人员有权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任何决定和行动,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并防止对设备、相关电影或外景设备和装置或其他人员造成任何损害。
    • 作为租用设备的条件,客户特此同意,如果任何拍摄项目的任何部分主要使用公司的设 备进行拍摄("胶片"),则客户应确保在发行、展示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该胶片的所有媒 体(包括但不限于胶片底片和所有形式的数字媒体)中完全注明公司。
    • 客户应尽其合理努力,确保影片的所有第三方发行人遵守客户根据第 15 条给予本公司荣誉的义务。如果影片是为电视制作的,如果影片不提供任何技术字幕,客户应免除上述字幕义务。如果提供任何此类技术字幕(在所有媒体中,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或电影),并且公司的设备与提供服务的技术人员同时使用,则客户应确保公司因提供此类技术人员和设备而获得相应的全部荣誉。
    • 在根据合同租用的任何设备包含任何专有软件("软件")的情况下,客户应获得有限的、不可转让的、非排他性的免版税许可,仅在租用期内根据合同条款使用设备所严格需要的范围内使用该软件。客户承认,该软件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且应属于本公司,客户除有权根据本条款使用该软件外,对该软件不享有任何权利。客户无权(且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对软件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改编、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修改、改编或纠错。
  2. 货物销售条件
    • 本条款第 5 条的规定适用于客户与公司之间的任何及所有货物销售合同,不适用于客户与公司之间的任何设备租用/租赁合同或服务提供合同。
    • 客户向公司订购货物的每份订单应视为客户根据本条款购买货物的要约,在公司根据相同条款发出书面订单确认或(如果在此之前)公司向客户交付货物之前,不得视为公司接受该要约。
    • 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符合报价单或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描述和规格,不保证货物适用于任何特定用途或目的,这完全在客户的控制范围之内。
    • 如果公司不是货物的制造商,公司将尽合理努力(但没有义务)将给予公司的任何保证或担保的利益转让给客户。
    • 公司对未交付货物的任何责任应仅限于在合理时间内更换货物,或按照pro 按比例收取的费用出具信用票据,以抵扣就此类货物开具的任何发票。
    • 时间不是货物交付日期的关键;货物风险应在货物离开交货地点时转移,该时间被约定为货物交付时间。
    • 根据这些条件的规定并在其中规定的范围内,公司保证其制造或改装的货物在条件 6 所述的交货日期应符合报价单中的描述或规格,并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按照报价单中的描述(如果有)所描述的方式在货物的上述交货日期起十二 (12) 个月内发挥实质功能和运行。如果货物在上述期限内出现任何缺陷,公司将免费修理或选择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其有缺陷的部分。 只要:
      • 货物未被非正常使用,也未在非正常条件下使用,也未超出公司额定和建议的容量;
      • 缺陷不是由于本公司正式授权代表以外的任何人对货物的错误安装或操作造成或促成的;
      • 在缺陷明显后,客户应尽快将缺陷通知公司,并注明货物序列号(如有)和购买日期;
      • 如果自货物按条件 6 所述交付以来,相关类型货物的设计已发生变更,则公司可选择提供新设计的适当替代货物;
      • 客户应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对货物进行适当和充分的包装,并按承运人的 "风险 "费率将货物退还给公司,同时还应支付公司与此有关的所有其他杂费。如果客户将货物退还给公司不切实际,而需要公司的工程师上门检查和/或修理货物,则客户应向公司支付(如果公司要求,应提前支付)大伦敦地区以外和海外的所有差旅费用以及上门所产生的杂费;
      • 公司对缺陷是否由工艺或材料缺陷造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如果公司认为货物在按照条件 6 交付时处于令人满意的状态,或者如果货物存在缺陷,则缺陷仅由交付后的事故、疏忽、改动、误用或磨损造成,则客户应在公司要求下支付公司检验货物的合理费用以及将货物退还给客户的费用;且
      • 对于客户在上述交货日期之后安装任何货物的任何设备的拆卸或重新组装费用,公司概不负责。
    • 尽管已经交付货物,但货物的所有权在以下情况下才转移给客户: - 货物已经交付。
      • 客户已全额支付所有费用及增值税;且
      • 客户不应向公司支付任何其他款项。
    • 在货物的所有权根据条件 8 转移给客户之前,客户应作为公司的受托人持有货物及每件货物,并应在不增加公司费用的情况下安全可靠地将货物与其拥有的所有其他货物分开存放,并在货物上清楚地标明其为公司财产。
    • 尽管货物(或其中任何部分)仍归公司所有,但客户可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为公司的账户和利益,以完全市场价值出售或使用货物。双方同意,客户的管理人或清算人作为出售客户资产或部分资产的一部分或与之相关的出售不属于客户的正常业务过程。任何此类出售或交易应为客户代表自身出售或使用公司财产,客户在进行此类出售或交易时应作为委托人进行交易。销售或以其他方式销售货物的全部收益应由公司托管,不得与其他款项混在一起或存入任何透支的银行账户,并应在任何时候都确定为公司的款项。
    • 即使任何货物的所有权尚未从本公司转移,本公司仍有权收回费用(加增值税)。
    • 在货物所有权从公司转移之前,客户应根据要求向公司交付尚未停止存在或重新出售的货物。如果客户未能这样做,则客户授权公司随时进入客户拥有、占有或控制的货物所在处所,并重新占有货物,客户对此不得提出异议。一旦提出上述要求,客户在本条件下的权利即告终止。
    • 客户不得将属于公司财产的任何货物抵押或以任何方式作为任何债务的担保。在不损害公司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如果客户这样做,则客户欠公司的所有款项应立即到期应付。
    • 在货物所有权从公司转移之日之前,客户应为货物投保并保持 "一切险",使公司合理满意,并应在公司提出要求时按照条件 1(a) 提供保险单副本。在不损害公司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如果客户未能这样做,则客户欠公司的所有款项应立即到期应付。
    • 公司对未交付货物的任何责任应仅限于在合理时间内交付货物,或按照pro 按比例收取的费用开具信用票据,以抵扣就此类货物开具的任何发票。
    • 在根据合同购买的任何货物包含任何软件的情况下,客户应获得有限的、不可转让的、非排他性的免版税许可,在软件的整个版权期限内,在根据合同条款使用此类货物的严格必要范围内使用此类软件。客户承认,软件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且应属于本公司,客户除了有权根据这些条件使用软件外,对软件不享有任何权利。客户无权(且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对软件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复制、改编、逆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修改、改编或纠错。
  3. 提供服务
    • 本第 6 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客户之间关于公司提供服务的任何合同,不适用于客户与公司之间关于设备租用/租赁或货物销售的任何合同。
    • 公司应尽一切合理努力遵守公司规定的任何服务履行日期,但任何此类日期应仅为估计日期,时间不应成为履行服务的关键。
    • 服务应按合同规定提供,不得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
    • 公司有权对服务进行其认为合理必要的任何更改,以遵守任何适用法律或安全要求,或不会对服务的性质或质量造成重大影响,在任何此类情况下,公司应将更改通知客户。
    • 公司向客户保证,将以合理的谨慎和技能提供服务。
    • 如果公司的任何代理或雇员(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人员)在公司以外的场所提供任何服务,则其应在客户的指导和监督下提供服务,对于客户的此类雇员或代理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公司概不负责,无论此类损失或损害是如何造成的。
  4. 适用于设备租赁、货物供应和服务提供的一般规定。
    • 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所有保证、条件和成文法或普通法隐含的其他条款(《1979 年货物销售法》第 12 条和《1982 年货物和服务供应法》第 2 条隐含的条件除外)均排除在本合同之外,除第 3 条、第 5.7 条、第 6.3 条和第 6.5 条中的保证外,不提供任何其他保证。
    • 在遵守第 4 条的前提下,并在不影响公司可能承担的修理或更换根据合同提供的任何货物或设备的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因合同引起或与合同有关(无论如何引起或产生)的总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不得超过:
      • 如果合同标的为设备租赁,则为报价单中所述租赁期费用的一半;
      • 如果合同标的物是由公司提供的货物,则为修理有关货物的费用、更换有关货物的费用或报价单中所述货物的收费,以较低者为准;或
      • 在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已支付的总费用或报价单中所述合同项下应支付的费用,以较低者为准。
    • 尽管有合同的任何其他规定,但根据条件 5,双方同意,对于因使用公司提供、使用、安装或架设的任何设备,或因货物的任何故障或缺陷,或因公司或提供这些服务的技术人员提供的任何服务而造成的任何间接或后果性损失或损害(包括公司违反合同、违反法定责任或疏忽),公司、其管理人员、员工和代理不对客户及其管理人员、员工和代理负责。
    • 在不违反第 7.5 条规定的情况下,对于因客户、操作员、客户人员或非公司员工或技术人员的任何人滥用设备或货物而造成的任何及所有伤害、索赔或损害,公司概不负责。
    • 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均不得限制或排除任何一方因欺诈或因其疏忽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而应承担的责任。
    • 对于任何第三方(由于客户的行为或疏忽、运营商的行为或疏忽、客户人员的行为或疏忽或未经授权人员的行为或疏忽而造成的)对公司提出的所有索赔、要求、费用、诉讼、支出(包括专业顾问费)或诉讼,客户将根据要求对公司及其员工进行赔偿。
    • 对于在租用期间,非公司员工的任何人因储存、运输、装载、安装、操作、使用或拆卸设备而造成或与之相关或引起的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个人财产损失,客户还应根据要求对公司及其员工进行赔偿,但因公司疏忽或违反合同而直接造成的任何情况除外。
  5. 宣传
    • 公司可能会在其网站、电子邮件通讯、博客、展览和社交媒体渠道上使用使用设备的照片和视频片段,以宣传和推广其服务。
  6. 付款方式
    • 租用设备、供应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为(视适用情况而定):
      • 报价单中规定的,或者,如果没有;
      • 在公司的订单确认书中列出;
      • 条件 9.6 和 9.7 中提及的情况;或
      • 由公司通知客户。
    • 根据以下第 8.3 条,客户应预付与租用设备和/或提供货物或服务有关的所有费用。所有此类费用必须在交付或收取之前支付,在收到全额付款之前,不得发放设备、供应货物和提供服务。
    • 任何希望在公司开立信用账户的客户必须提交填写完整的信用账户申请表,连同公司要求的任何文件,供公司考虑。公司可随时完全自行决定提供信贷,并可拒绝或撤销信贷而无需说明任何理由。如果公司已批准客户的信用账户申请,则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否则公司可在收取或交付任何货物或设备或根据合同提供任何服务后的任何时间就每笔订单向客户开具发票。客户必须在公司向客户开具任何发票之日("到期日")起 30 天内支付所有费用。该付款应全额支付,不得以抵消、反诉或其他方式扣除。付款时间至关重要。
    • 如果客户未能在到期日或之前付款,则构成重大违约,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公司将有权在适用情况下: - 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公司将有权在适用情况下: - 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公司将有权在适用情况下
      • 向客户收取未付金额的利息,年利率为巴克莱银行不时的基准利率上浮 4%,或经修订的《1998 年商业债务(利息)逾期付款法》规定的利率,以较高者为准;以及
      • 根据《2002 年商业债务逾期付款条例》(或其任何修正案)的规定,就每张发票的债务追讨成本提出索赔并获得合理补偿;以及
      • 终止设备租赁合同或与客户签订的进一步提供服务或剩余服务的任何合同;以及
      • 撤销任何信用贷款,即使是之前已授予的贷款,因此,应立即支付所有已向公司开具发票的款项。
    • 在任何情况下,根据本条款第 8 条应支付给公司的任何款项不应取决于任何第三方对客户的付款。
    • 故事片技术人员的加班费和非工作时间费率以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事先书面协议为基础。如果事先未达成此类协议,公司将按照广告制作人协会("APA")建议条款中规定的适用费率收费。公司有权按照 APA "广告制作人协会("APA")建议条款 "中规定的费率,向任何从事广告或任何其他制作的技术人员收取费用。
    • 如果技术人员为租用或售出的设备提供服务,或回复客户的电话、电子邮件、短信和/或传真,则公司将按照公司当时的标准服务费率向客户收取费用,该标准服务费率由公司服务部门不时制定,可向公司索取。
    • 根据合同向客户开具发票并由客户支付的所有费用均不包括不时征收的增值税("增值税")。如果公司根据合同向客户提供任何增值税应税供应,则客户应在收到公司开具的有效增值税发票后,在到期付款的同时,向公司支付设备租赁、货物供应或服务提供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外金额。
  7. 与设备和货物的租用和供应有关的交付和风险
    • 设备或货物的任何交付日期仅为近似日期,公司不对任何延迟交付或提供负责,无论延迟原因如何,如前所述,时间并非交付的关键。
    • 客户应在交货时检查设备和/或货物,并应在交货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任何不足、缺失或可通过检查确定的缺陷。如果客户未在上述期限内通知公司,则双方同意应最终推定货物和设备是完整的,符合其描述,并且在检查后能够确定的情况下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 所有设备和货物一经离开公司(或第三方,视情况而定)的场所,即应由客户负责并承担风险。
    • 除非公司另有书面约定,设备和货物的交付应在厂址进行,客户应在公司通知其设备和货物已准备就绪可交付后 5 天内接收设备和货物,逾期视为已交付。
    • 如果由第三方向客户处所交货,则在设备和货物离开客户处所或第三方供应商处所时,应视为已经交货。
  8. 设置和适用性
    • 客户必须确信货物和/或设备适合客户的用途,公司不保证货物和/或设备适合任何特定用途。
    • 公司将在物业处为客户提供设施,以便客户检查货物和/或设备,并安装货物和/或设备供客户自己使用。客户完全依靠其自身的技能和知识使用和安装货物和/或设备。
    • 客户(或技术人员,如果他们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签署的与货物和/或设备的使用和设置有关的任何文件,如 "免责协议",均应纳入合同,并可能规定客户和技术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 在检查、安装、使用、测试或拆卸期间,设备和/或货物由客户负责并承担风险,尽管此类检查、安装、使用、拆卸或测试是在物业内进行的,并且在进行此类检查、安装、使用、拆卸或测试时,客户必须根据自己的保险单为货物和/或设备投保。
    • 在检查、安装、使用、拆卸或测试过程中,公司、其雇员或代理(包括技术人员)应客户要求并在客户指导下提供的任何协助均应在客户的监督、指导和控制下进行,因此公司不对任何此类协助负责。
    • 公司、其员工或代理(包括技术人员)就货物和/或设备的检查、设置、使用、拆卸或测试向客户、其员工或代理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如未经公司书面确认,则客户应自行承担遵循或执行的全部风险,因此,公司对未经确认的任何此类意见或建议概不负责。
  9. 保险
    • 客户应在整个租用期间投保并维持以下保险:
      • 为合同项下租用的所有设备项目投保全额重置价值(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损失、被盗或损坏)和租费的 "一切险 "保险;
      • 一份第三方责任保险单,承保客户因使用、控制或拥有根据合同租用的任何设备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坏或损失的责任,保险单上应注明公司为附加被保险人;客户应在租用期开始时向保险人通知公司在该保险单中的权益。
    • 当公司提出要求时,客户应向公司出示与上述保险有关的保单和保费支付证明以供检查,在任何情况下,客户应每年在首次授予任何购买信贷的周年纪念日或任何租用期周年纪念日向公司出示保单和保费支付证明。客户应将与该保单有关的任何变更通知公司。
    • 如果发生任何将导致或可能导致根据本条件第 10 条第 11 款对任何保险提出索赔的事 故,客户应书面通知公司,该通知应在客户首次得知发生事故后二十四小时内或在切 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发出。
    • 客户应自费协助公司解决任何索赔,并向公司支付与设备有关或与公司对任何第三方的责任有关的索赔价值。
  10. 数据保护
    • 双方同意并确认,公司收集的任何客户个人资料只能用于以下用途:
      • 在履行合同规定的公司义务所必需的范围内;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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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机密性
      • 各方承诺,除第 13.2 条和第 13.3 条允许的情况外,任何时候都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与另一方的业务、事务、客户、顾客或供应商有关的任何机密信息。
      • 双方均可披露对方的机密信息:
        • 其雇员、高级职员、代表、分包商或顾问,因为他们需要了解这些信息以履行合同规定的一方的义务。每一方都应确保其向其披露另一方机密信息的雇员、高级职员、代表、分包商或顾问遵守本第 13 条的规定;并且
        • 根据法律、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要求。
      • 为履行合同义务,公司可向其所属公司集团的其他成员披露客户的机密信息。
      • 除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外,任何一方不得将另一方的机密信息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 终止和收回
      • 在下列情况下,任何一方均有权在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合同:
        • 另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且在可补救的情况下,未能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14 天内补救,书面通知中应详细说明违约情况并要求补救(为避免疑义,客户延迟支付或未能支付任何费用均为严重违约);或
        • 另一方与债权人达成任何自愿安排,或成为管理令的对象,或(作为个人或合伙企业)破产,或(作为公司)进行清算(为有偿付能力的合并或重建除外);或
        • 抵押权人占有该另一方当事人的任何财产或资产,或指定接管人;或
        • 另一方停止或威胁停止经营业务。
      • 如果公司合理认为客户将根据本条款租用的任何设备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未能遵守与合同有关的所有适用的当地法律和/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与货物进出口有关的任何法律和/或法规),则公司有权在向客户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合同。
      • 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时,客户应向公司支付当时到期的所有款项以及在客户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合同应支付的任何其他费用。
    3. 通知
      • 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任何通知,如以专人递送或预付邮资邮寄或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发送至报价单上所列地址或电子邮件地址或传真号码,或发送至通知收件人不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知发送人的其他地址、电子邮件或传真号码,应视为已适当发出。以预付邮资邮寄的通知应视为在邮寄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后收到。以专人递送的通知应在收到时视为已送达。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的通知,如在当日任何工作日下午 4 点之前发送,或在发送日期后第一个工作日下午 4 点之后发送(视情况而定),均视为已收到,前提是发送方保留了成功发送的收据。
    4. 准据法和管辖权
      • 本合同应受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管辖,并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进行解释,双方特此接受英国法院的专属管辖。
    5. 一般情况
      • 除本条款规定外,对合同的任何变更,包括引入任何附加条款和条件,只有经公司书面同意并签署后才具有约束力和效力。
      • 本合同是双方之间的完整协议,并取代与其主题相关的任何先前协议。客户承认并同意,在签订本合同时,客户并不依赖于任何个人(无论是否为合同一方)的任何声明、陈述、保证或谅解(无论是否因疏忽而做出),也不对其进行任何补救,除非本合同中明确规定或纳入本合同,客户对违反本合同的唯一补救措施应为根据本合同的条款违反合同。
      • 对于超出公司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事件直接或间接导致公司延迟履行或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公司概不负责。
      •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转让、转移、抵押或处理本合同或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或部分权利,或意图进行任何上述行为,也不得将其在本合同下的任何或全部义务分包出去。
      • 如果合同的任何部分无效、非法或无法执行,则应将其从合同中分离,合同的其余部分仍应完全有效。
      • 根据《1999 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非合同当事人无权强制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但这并不影响该法之外存在或可用的第三方的任何权利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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